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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放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知保管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民國112年4月25日臺證交字第1120201870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陳奐先
電話:02-81013732
電子信箱:1159@tw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202018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為開放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公司112年3月31日臺證交字第1120005299號公告暨同年4月19日臺證交字第1120201861號公告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旨揭業務,前開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並自112年8月28日起實施。
三、為利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國內保管機構進一步瞭解旨揭業務內容,本公司提供中英文說明、中英文問答集及國內保管機構作業說明(如附件1至5);請貴公司向客戶宣導開放業務內容。
四、國內保管機構涉及旨揭業務者應配合事項,摘要說明如下:
(一)國內保管機構首次擔任擔保品保管機構,應具函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至開始辦理本項業務前,至本公司「外資線上登記暨保管機構申報系統」(以下簡稱外資系統)輸入擔保品保管專戶統一編號。
(二)首次擔任擔保品管理者需指定一家國內保管機構向本公司辦理登記,該國內保管機構應至本公司外資系統輸入其基本資料及上傳其聲明書。
(三)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收受擔保品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至本公司外資系統申報參與者(包含擔保品提供者、擔保品收受者及擔保品管理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6),曾向本公司申報前述參與者之檢核表,得免再行申報其檢核表。
(四)擔保品提供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編製前一月月底之擔保品月報,並提供予其國內保管機構,由其國內保管機構於前述期限內至本公司外資系統上傳,擔保品提供者月報內容及格式如附件7、8。
(五)擔保品保管機構接受擔保品管理者指示處分擔保品時,應於處分前至本公司外資系統申報擔保品提供者、擔保品收受者、擔保品管理者、處分標的及數量等資訊。
五、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國內保管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公司提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F01庫存資產總額表」,配合旨揭業務開放,新增相關科目並說明如下:
(一)新增科目「1650存出保證金-證券(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以本科目記載擔保品提供者所提供之擔保品金額。
(二)新增科目「2144存入保證金-證券(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以本科目記載擔保品收受者所收受之擔保品金額。
(三)新增科目自應申報之112年8月月報開始適用,科目代碼對照表如附件9,申報檔案格式說明如附件10,前述資料將置於本公司外資系統,貴公司得視需要下載使用。

正本:

各保管機構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含附件)、本公司電腦規劃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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