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開放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保管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各保管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含附件)、本公司電腦規劃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