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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及修正後之「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辦理付款指示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之建議增補條文」。(民國112年3月25日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1樓
聯絡人:陳舒婷
電話:02-27195805 #75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檢送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及修正後之「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辦理付款指示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之建議增補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本公司建置「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集中清算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之基金集中清算款項收付作業。主管機關業於本(112)年1月18日函復同意本公司訂定之「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及「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服務收費標準」。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銷售機構及保管機構辦理集中清算業務有所依循,本公司爰依前揭業務操作辦法第30條規定,訂定旨揭配合事項,並修正旨揭作業要點。
二、旨揭配合事項重點臚列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明定本配合事項訂定之依據(第1條)。
(二)第二章為連線申請相關作業,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申請使用集中清算平台之程序(第2條及第3條)。
(三)第三章為基本資料維護作業,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維護集中清算平台有關機構、基金等基本資料之程序(第4條至第15條)。
(四)第四章至第九章為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基金募集、基金清算及合併作業,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辦理該作業之程序(第16條至第68條)。
(五)第十章為基金款項付款指示作業,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透過集中清算平台傳輸基金款項付款指示之程序(第69條至第70條)。
(六)第十一章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異動作業,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時,應辦理之程序(第71條至第72條)。
(七)第十二章為作業服務費及退款申請作業,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作業服務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申請溢收款退款等作業程序(第73條至第76條)。
(八)第十三章為異常作業處理,明定發生國外休市、天然災害及系統異常之處理程序(第77條至第85條)。
(九)第十四章為附則,明定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於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資料之準用規定、外幣款項之匯撥限制、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異動程序、收費依據及未盡事宜等(第86條至第90條)。
三、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申請使用集中清算平台及傳輸平台時,可共用部分申請書件,爰免除傳輸平台之連線申請及資料維護程序,增訂第3條第2項。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使用集中清算平台,有關機構及基金基本資料設定之作業,應改於集中清算平台辦理,爰增訂第7條之1。
(三)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委託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業務,應優先適用集中清算相關規定,爰增訂第20條之1。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委託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業務,有關傳送至集中清算平台之資料保存年限,本公司應依集中清算相關規定辦理,爰修正第22條。
四、另為提供使用集中清算平台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值之自動化服務,本公司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管機構間之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付款指示服務。考量現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管機構間已契約約定以書面傳真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付款指示,本公司爰擬訂契約建議增補條文草案,經信託公會協助徵詢保管機構意見,及本公司洽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後,本公司衡平採納雙方意見訂定旨揭建議增補條文,提供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未來透過集中清算平台辦理前揭付款指示換約時使用。
五、有關旨揭配合事項及其條文對照表(附件1、2)、作業要點及其條文修正對照表(附件3、4)、建議增補條文(附件5),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另本公司已錄製旨揭配合事項條文重點暨平台作業說明影片,請至本公司YOUTUBE頻道觀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APkuTj59dU&list=PLWcrcWIezbqK1ml6MF4cdH_LrbXusZVIX (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配合事項條文說明)。
六、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部(02)2719-5805,分機751、159、485。

正本: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內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保管銀行

副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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