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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7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2條規章暨相關申請書件。(民國112年3月9日證櫃債字第11200535892號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5樓
承辦人:曾小姐
電話:02-23668082
傳真:02-23657861
電子信箱:wanchen@tpex.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2005358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7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2條規章暨相關申請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2)年2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131414號函、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7條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辦理。
二、發行人應自實施日起,依本中心修訂後之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國際債券及公司債櫃檯買賣。
三、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正本: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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