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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及「銷售機構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須配合之相關作業事項摘要」。(民國112年2月7日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2號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1樓
聯絡人:陳舒婷
電話:02-27195805 #75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檢送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及「銷售機構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須配合之相關作業事項摘要」,自即日起實施,暨「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之上線日期將另行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本公司建置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之基金集中清算款項收付作業,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銷售機構及保管機構辦理本平台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業務操作辦法,條文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相關機構瞭解本辦法之依據,爰訂定第1條條文。
(二)為明定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之範圍、本辦法之銷售機構用詞定義、本公司辦理本業務應依循之相關規定、營業時間及休假日,爰訂定第2至5條條文。
(三)為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境內基金達募集總額或停止募集及銷售時之相關程序,且應與其銷售機構約定須配合本公司之相關規定,及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辦理資訊傳輸與報表使用之資訊平台,爰訂定第6至9條條文。
(四)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內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作業有所依循,爰就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之方式、時間、報表傳送及接收處理程序等,訂定第10至25條條文。
(五)為明定本業務有關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作業程序、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撥款項時間、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之處理方式,及本公司辦理本辦法資料之保存年限有所依循,並訂定未盡事宜等之處理方式、本辦法實施及修正之程序,爰訂定第26至31條條文。
三、本業務係免費提供銷售機構款項彙總收付服務,倘銷售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修正並上線使用後,將可大幅簡化銷售機構之款項處理流程與節省匯款成本;並可透過基金資訊傳輸平台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標準化之基金收益分配資料,有利於銷售機構基金作業之自動化,降低相關作業風險及人力作業成本。
四、另投信投顧公會已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附件三修正案及所涉本公司規範草案之摘要(即旨揭相關作業事項摘要)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並於112年1月18日函復同意在案。銷售機構如欲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服務,應洽已與本公司簽訂本平台使用契約書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之修正。惟尚未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使用契約書之銷售機構,應先行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使用契約書,始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之修正。
五、有關前揭業務操作辦法及其條文對照表(附件1、2)、銷售機構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須配合之相關作業事項摘要(附件3),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
六、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部(02)2719-5805,分機751、159、485。

正本:

境內基金銷售機構(資訊傳輸平台)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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