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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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361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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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接受弱勢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時,針對對帳單或相關重要資訊提供方式,宜視委託人個別特殊需求,採行掛號、雙掛號或其他合適之告知方式提供,以保障弱勢投資人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茲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爭議個案,受託機構未注意委託人為聽力受損之弱勢投資人,針對境外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價格跌破設定價等重要資訊送達方式,僅以平信寄送或電話通知,有未妥善保障投資人權益,爰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旨揭事項,以強化對弱勢投資人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