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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新之「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民國111年12月29日金管檢制字第1110600333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林東源
電話:02-89680512
傳真:02-89691330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檢制字第11106003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
 

主旨:

檢送更新後之「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為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本會前於109年將涉及公平待客原則之本會監理關注事項、檢查所發現違反消費者保護缺失及相關裁罰案例,依本會104年12月31日所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下稱本原則)之九項公平待客原則彙整分類為「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並於109年1月22日以金管檢制字第1090600003號函,請各金融業別公會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辧理在案。
二、考量本會於111年5月12日修正本原則內容,主要修正包括新增九、「友善服務原則」及十、「落實誠信經營原則」,另不單列「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銷售原則」,將相關規定分列於其他原則等,為增進金融服務業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以落實相關法規遵循,爰配合更新旨揭「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如附件)。請各金融機構納入內部教育訓練,加強宣導,於辦理公平待客之自評作業時,應檢視有無所列釋例類似情形,並確實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且自評範圍不應以所列釋例為限,仍宜全面檢視,自律導正,以有效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君)、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君)、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世昌君)、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俊豪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君)、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君)、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聰吉君)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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