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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該公司「業務規則」第44條及「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6條,自即日起實施。(民國111年12月13日台期交字第1110004128號函)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0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4樓
聯絡人:黃宜靖
聯絡電話:(02)2369-5678 分機:327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期交字第11100041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公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4條及「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6條修正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9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65522號函辦理。
二、考量外資在開戶前須申請「外資登記證明」,具表彰其代理人及保管機構之功能,為簡化外資於期貨商之開戶及相關作業流程,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臺代理人及保管機構為同一人者,得以該保管機構之代理開戶暨交割專用章為其辦理開戶之留存印鑑,俾憑辦理期貨交易、結算交割等相關作業。
三、保管機構欲以代理開戶暨交割專用章,取代其所代理之既有全體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個別留存印鑑,得以一份變更印鑑申請書檢附全體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名單及其個別原留存印鑑,並留存新印鑑之樣式,向期貨商辦理變更。

正本:

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外資機構保管銀行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均含附件)

總經理 周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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