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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民國111年12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2號函)(民國111年12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號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龔奕寬
電話:02-27747110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之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旨揭公告業經本會於111年12月9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號公告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宗聖先生)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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