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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建商依據與合建地主簽訂之合作興建開發契約,按月或按期支付予合建地主之租金補貼款,係基於建商與地主間之合建契約關係,不得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範圍。(民國111年12月6日台內地字第11102770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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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建商依據與合建地主簽訂之合作興建開發契約,按月或按期支付予合建地主之租金補貼款,係基於建商與地主間之合建契約關係,不得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範圍。(民國111年12月6日台內地字第11102770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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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建商依據與合建地主簽訂之合作興建開發契約,按月或按期支付予合建地主之租金補貼款,係基於建商與地主間之合建契約關係,不得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範圍。(民國111年12月6日台內地字第1110277050號函)
內政部 函
地址:408205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聯絡人:林亞歆
聯絡電話:04-22502190
傳真:04-22502372
電子信箱:mtlin@land.moi.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2770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項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地政司案陳貴公司111年12月5日總信產字第1112105704號書函。
二、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壹、名詞定義一、「不動產開發信託」部分(五)所稱「專款專用」,指興建資金經賣方取得財產權交付信託後,支付信託契約約定有關完成興建開發、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至建商依據與合建地主簽訂之合作興建開發契約,按月或按期支付予合建地主之租金補貼款,係基於建商與地主間之合建契約關係,參照本部100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118號函釋意旨,不得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範圍。
正本: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