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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送修正「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部分內容。(民國111年12月6日全富字第1110002008號函)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地址:10461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
聯絡人:孫逸馨
電話:(02)8596-2229#2308
傳真:(02)8596-2230
Email:sun@b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全富字第11100020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本會修正「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部分內容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文件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1年11月25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50286號函洽悉在案,檢附上函乙份。
二、「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增修內容簡述如次:
(一)為回應會員銀行對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所提出之實務作業需求,新增「陸、數位金融服務之內部控制、安全控管及防弊措施」及「附錄、客戶關係管理—行外收件服務」二部分,並對應修正前言及摘要。
(二)「貳、法令遵循」章節中,新商品上架前審查之實務參考作法例示中原載有:「受託或保管機構須獨立於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以及商品相關銷售或代理機構,確保其具備管理之獨立性。」,惟考量依現行法令及實務,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基金及經銀行保代申購保單,均可以由銀行本身擔任保管銀行,為期週延,修正為:「受託或保管機構所受託或保管之財產,應與自有財產分離而具有獨立性」。
三、另請依前揭金管會111年11月25日來函說明事項辦理,檢附「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一份。

正本: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除外)、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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