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公告」乙份,請查照。
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各期貨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