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如附件,請依說明二確實辦理,請查照。
各保管機構、各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