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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暨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11014953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聯絡人:蔡承甫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25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11000244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暨修正條文,如附件1,請 查照。

說明: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110149530號函(如附件2)辦理。

正本: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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