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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第八條之一及附件六。(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信顧字第1110053545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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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100535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及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第八條之一及附件六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57256號函同意備查。
二、為進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架構辦理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方案,爰修訂旨揭條文俾憑辦理。
三、又,本次修正內容與以特定金錢信託架構辦理基金銷售之機構有關,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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