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返回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友善服務網 首頁
:::
最新消息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月份歸納查詢
公會自律規範
彙整法規下載
信託相關資訊
信託新聞
信託是什麼
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安養信託)專區
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信託(安養信託)相關資訊
老人福利機構相關資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相關資訊
殯葬相關資訊
兒少財產信託相關資訊
本會安養信託宣導短片
公益信託專區
公益信託揭露資料查詢
小字
中字
大字
Youtube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友善服務網
/
法規函令查詢
/
經濟部有關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出資人或股東,如何就其出資額辦理信託事宜。(民國111年10月3日經商字第11102415540號函)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
首頁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友善服務網
/
法規函令查詢
/
經濟部有關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出資人或股東,如何就其出資額辦理信託事宜。(民國111年10月3日經商字第11102415540號函)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line
facebook
email
twitter
print
經濟部有關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出資人或股東,如何就其出資額辦理信託事宜。(民國111年10月3日經商字第11102415540號函)
經濟部 函
機關地址:10015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承辦人:劉大瑋
電話:(02)23212200分機:8391
傳真:(02)23582523
電子信箱:twliu@moea.gov.tw
110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62樓
受文者:建業法律事務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0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11024155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獨資、合夥、有限合夥、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出資人或股東,應如何就其出資額辦理信託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1年4月12日建北秋字第22041202號函。
二、按信託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條規定參照)。又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之移轉應踐行公司法第111條之規定,並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至公司章程及登記表上之股東或董事姓名,應以受託人之姓名登載之。另為符合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參照「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第2條第2款規定,於股東名簿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併為敘明(本部99年11月5日經商字第09902147110號函參照)。
三、所詢下列組織型態之出資額信託及辦理登記之事宜,就有關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及商業登記法部分,分述如下:
(一)無限公司:按公司法第55條規定:「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是以,委託人及受託人間出資額轉讓應符合前開規定,並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又公司章程及登記表等股東姓名部分以受託人姓名登載,並加註信託意旨文字(例如於受託人後載明「信託受託人」)。
(二)兩合公司:按公司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是以,有限責任股東應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轉讓其出資額;復按公司法第115條規定:「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及前開同法第55條規定,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轉讓應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是以,委託人及受託人間出資額轉讓應符合前開規定,並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又公司章程及登記表等股東姓名部分以受託人姓名登載,並加註信託意旨文字(例如於受託人後載明「信託受託人」)。
(三)有限合夥:按有限合夥法第19條規定:「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是以,委託人及受託人間出資額轉讓應符合前開規定,並依合夥人出資額信託移轉前、後之變更情形,分別辦理代表人變更、合夥人變更及出資額轉讓登記。又登記(申請)表原記載委託人部分應變更為受託人,並加註信託意旨文字(例如於受託人後載明「信託受託人」)。
(四)獨資商業:查商業登記法並未賦予商業權利能力,是以,獨資商業並無權利能力;又有關因信託所生權利義務關係,商業登記法並未就出資額信託為特別規定。是以,有關獨資資本主信託其出資額,應回歸信託法、民法等民事法規定辦理,並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轉讓登記。又登記(申請)表原記載委託人部分應變更為受託人,並加註信託意旨文字(例如於受託人後載明「信託受託人」)。
(五)合夥商業:依前述說明,有關合夥人信託其出資額,自應回歸信託法、民法等民事法規定辦理,並依出資額信託移轉前、後之變更情形,分別辦理負責人變更、合夥人變更及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又登記(申請)表原記載委託人部分應變更為受託人,並加註信託意旨文字(例如於受託人後載明「信託受託人」)。
(六)至前述組織因無股東、出資人名簿之設置,尚無參照前開99年函意旨於股東名簿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之作法,併此敘明。
正本:
建業法律事務所
副本:
部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