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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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陳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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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1006875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415941號函,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二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十條,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四十四點規定辦理。
二、發行人應自實施日起,依本中心修訂後之申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國際債券及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櫃檯買賣、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預審意見,以及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上櫃同意函。
三、本函之內容已同步張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各部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