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內政部函釋有關辦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購置及容積代金等費用得否由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支用疑義。(民國111年10月4日台內地字第1110137819號函)

內政部 函
 
地址:408205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聯絡人:林亞歆
聯絡電話:04-22502190
傳真:04-22502372
電子信箱:mtlin@land.moi.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1378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辦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購置及容積代金等費用,得否由「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專款專用」支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9月20日板信管信託字第1119001917號。
二、按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其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旨揭為特定預售屋建案,辦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購置支出及繳納之容積代金、山坡地開發繳交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之繳納代金及購置建案基地評估支付之諮詢顧問費等,非屬該預售屋建案之興建工程費用,尚不宜由預售屋買受人負擔。據此,為確保買受人之價金得以「專款專用」,以利建案之順利完工,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上開款項不得由該信託專戶款項支用。

正本: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