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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民國111年9月23日臺證交字第1110018180號函,其中金管證券字第111003836671號令經民國113年8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3號令廢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張見地
電話:02-81013731
電子信箱:chienti@tw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100181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轉送主管機關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令2則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675號函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67號令核定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請求於海外贖回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載於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並依該規定將資料提供予本公司登錄,自111年9月12日生效;另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年7月10日(八六)台財證(四)第49004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673號函,自111年9月12日停止適用。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671號令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金額應納入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額度限制。
四、保管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本公司提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A03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時,前項證券投資金額應提列科目為「12704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

正本:

各保管機構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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