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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民國111年9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102659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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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民國111年9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102659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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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民國111年9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10265912號函)
內政部 函
地址:408205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聯絡人:林亞歆
聯絡電話:04-22502190
傳真:04-22502372
電子信箱:mtlin@land.moi.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2659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項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款專用」原則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9月6日總信產字第1112104147號函。
二、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壹、名詞定義一、「不動產開發信託」部分(五)所稱「專款專用」,指興建資金經賣方取得財產權交付信託後,支付信託契約約定有關完成興建開發、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至賣方所屬員工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預售個案之興建開發管理或銷售管理相關事務,其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得否由信託專戶支用1節,按實務上,賣方員工是否確實僅辦理該項業務,通常難以認定,縱其名義上為該預售屋建案之專責人員,亦不排除有兼任其他事務之可能,且易流於浮濫。爰為利於「專款專用」之資金控管,賣方所屬員工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等,不得由該信託專戶款項支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正本: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