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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知本會所屬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隨時注意建商之財務狀況。(民國111年9月15日金管銀票字第111014589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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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周雅文
電話:(02)8968977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10145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函知貴會所屬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隨時注意建商之財務狀況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消保處111年8月29日院臺消保字第1110185991號函辦理。
二、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於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業務時,除應注意建商信託之財產符合專款專用外,並應依貴會所定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及第20條規定,隨時注意建商本身財務狀況,如發現建商之財務狀況有所異常,應請其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如異常情形嚴重,亦請依前開注意事項第8條第2項規定,向建案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報,並副知內政部及消保處,以利風險掌控及後續因應。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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