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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民國111年8月19日中信顧字第1110052458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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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陳湘文
聯絡電話:(02)2581-7288#507
傳真:(02)2581-7388
電子信箱:Kate.Chen@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100524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下稱廣告行為規範)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條文業奉金管會111年8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318號函修正後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參考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2021年5月27日發布之基金跨境銷售行銷指引(下稱ESMA行銷指引)第59至6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2日第1100362463號函暨111年1月11日第1100365536號令規定,增訂廣告行為規範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6目至第8目有關永續投資之相關規定及警語。
(二)參考ESMA行銷指引第26條規定,增訂廣告行為規範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9目(9)基金廣告涉及基金投資資產或標的之資訊時,應加註相關警語,使投資人瞭解所申購的是基金受益憑證,而非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或標的。
(三)參考ESMA銷指引第27條規定,增訂廣告行為規範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款第9目(10)基金使用槓桿投資策略時,應提醒投資人注意可能產生的投資風險之相關警語。
(四)參考ESMA行銷指引第6條規定,增訂廣告行為規範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3款基金進行置入性行銷廣告時,應載明相關警語。
三、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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