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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送「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民國111年7月25日全富字第1110001214號函)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地址:10461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
聯絡人:孫逸馨
電話:(02)8596-2229#2308
傳真:(02)8596-2230
Email:sun@b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全富字第11100012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各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二份文件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1年7月1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39718號函洽悉在案,檢附上函乙份。
二、「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
(一)係為協助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下稱高資產業務),強化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並形塑誠信與盡職行事之企業文化。該實務參考文件除供銀行辦理高資產業務參考外,對於非高資產業務亦可參考應用,期能發揮帶動整體財富管理產業升級之效果。
(二)非屬本會之自律規範,銀行業得依其經營態樣所適用之業法、業務性質及規模,並考量其客戶身分類別(自然人、法人等)、客群性質、商品與服務研發能力及作業支援情形,選擇採取適用之實務作業,另參考文件彙整銀行實務案例供會員銀行參考,屬無強制性質的任意規定,各家銀行仍得自行擬定細部項目。
三、「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係為協助銀行辦理高資產業務相關從業人員,透過專業能力認證機制,提升專業能力以符合其職能所需,並同時培養我國高資產財富管理產業之技術人才。本機制非從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不影響高資產客戶服務人員之從業資格,請依需求派員參訓及取得認證,或參考該人才職能地圖相關課程,規劃辦理內部訓練。
四、有關金管會來函說明四交辦本會舉辦產業論壇,將另案辦理。另業依函囑洽請研訓院儘速完成「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之課程及測驗規劃。

正本: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除外)、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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