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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第4條、「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8條及其問答集修正對照表與修正後問答集。(民國111年5月13日中信顧字第1110051419號函)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8條條文勘誤表。(民國111年5月16日中信顧字第1110600083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45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曾珮琪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5
傳真:(02)2581-7388
電子信箱:Mickey.Tseng@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100514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第4條、「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8條及其問答集修正對照表與修正後問答集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36845號函同意備查。
二、旨揭規範施行日期為111年10月1日,請會員公司於施行日期前之緩衝期訂定內部作業規定及強化內部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俾利落實執行。
三、旨揭規範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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