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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民國111年5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5782號函)(民國111年5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578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黃小姐
電話:02-27747265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57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掃描檔
 

主旨:

檢送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旨揭令業經本會於111年5月12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578號令發布。

正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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