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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民國111年4月25日中信顧字第1110051169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45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張雅婷
聯絡電話:(02)2581-7288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100511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4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78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983號函修正107年9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050、10703350501號令,將「高收益債券」一詞調整為「非投資等級債券」,及高收益債券基金更名一事,修正旨揭規範相關文字。
三、旨揭規範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基金銷售機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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