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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資訊揭露具一致性標準規定函。(民國111年4月20日中信顧字第1110600060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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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饒憶雯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6
傳真:(02)2581-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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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10600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檢送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9款及第39條第2項第14款規定之令,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111年1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5363號函辦理。
二、為使環境、社會與治理(下稱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資訊揭露具一致性標準,金管會爰於111年1月11日發布旨揭令。且為使投資人容易區別符合前開資訊揭露規範之ESG相關主題境外基金與其他基金差異,經金管會核准符合旨揭令規範之境外基金,得列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ESG基金專區。
三、未符合旨揭令揭露原則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以促進永續發展或ESG相關主題作為基金行銷訴求。
四、本案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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