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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發展以信託為商品整合平臺概念,可以共用客戶資訊及行銷贈品等內部資源之建議」,增列「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十)二,檢送修正後問答集如附件。(民國111年3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14750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姚彥如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147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有關貴會函報「發展以信託為商品整合平臺概念,可以共用客戶資訊及行銷贈品等內部資源之建議」草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10月27日中託業字第1100002149號函。
二、有關建議適度放寬信託部門,在取得客戶同意之情形下,得與其他部門交互揭露、利用客戶往來、交易資料一節:為確保信託客戶權益、避免客戶資料被不當利用,請貴會先釐清擬使用信託客戶資料之業務範圍,及得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範圍,並研議是否須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三、有關建議放寬信託業務行銷贈品或其他利益之限制一節,本會已將相關規範增列於「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十(二),檢送修正後問答集如附件。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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