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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民國111年3月17日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5號函)(民國111年3月18日以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1號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陳伊甄
電話:(02)89680875分機087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本會業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以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1號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張錫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維鼎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俊豪先生)、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富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偉光先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宏謀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人黃怡騰先生)、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王令麟先生)、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代表人詹宏志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紹興先生)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本會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秘書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志潔女士)、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浩民先生)(均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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