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業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以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1號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張錫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維鼎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俊豪先生)、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富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偉光先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宏謀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人黃怡騰先生)、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王令麟先生)、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代表人詹宏志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紹興先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本會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秘書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志潔女士)、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朱浩民先生)(均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