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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釋示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商品審查小組成員得否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民國111年3月10日台金聯總字第1110000218號函)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4樓之6
聯絡人:吳濟綸
電話:(02)2598-3328 分機202
傳真:(02)2598-3318
電子郵件:lun@tfsr.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台金聯總字第11100002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金管會來函影本1份
 

主旨: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商品審查小組成員得否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111年3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1110201861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按本會「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22條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應訂定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審查程序等內部管理規則報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故受託或銷售機構可依上開規定,自行審酌於內部管理規則訂定商品審查小組成員得否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合先敘明。
三、考量金管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0條第2項已明定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商品審查小組成員應含專業職務者,為符合上開立法意旨,設有代理人者,其資格條件似應與審查成員相當,由同功能別或業務別之人員代理,並經適當層級核准或授權。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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