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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議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業務人員辦理保險金信託共同行銷,得比照銀行業可採行其他替代性之方式辦理。(民國111年3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350823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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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3508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報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建議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業務人員辦理保險金信託共同行銷,得比照銀行業可採行其他替代性之方式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9月7日中託業字第1100001755號函。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任一縣市第二級以上疫情警戒期間,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業務人員推介及代收件保險金信託契約時,須以當面、親自臨櫃及即時徵提相關法定文件之方式辦理者,得於符合內部控制之原則下,經內部授權程序後,採行其他替代性之方式辦理(例如採線上傳遞、傳真、電子郵件辦理,事後補徵提合法文件等),並應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如交易覆核與照會機制等),以確認客戶交易指示之真實性。符合上述條件所採行之替代性方式,不列入金融檢查意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本會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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