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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所報信託2.0「委外推廣暨異業結盟」建議規畫。(民國111年3月10日中託業字第1110000453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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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李甜琇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21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1100004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就本會所報信託2.0「委外推廣暨異業結盟」建議規畫之復函影本(如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管會民國(以下同)111年3月7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150948號函辦理。
二、本會前於110年12月22日以中託業字第1100002587號函向金管會提出相關建議。(如附件2)
三、旨揭方案包括「他業非金融機構人員」推廣信託業務、「他業金融機構人員」推廣信託業務之規畫及信託業得支付報酬委託他業轉介信託業務情形之建議。
四、金管會函復,信託業委託他業轉介範圍請修正為「以提供客戶非僅以投資為目的,而係基於資產管理、人身照顧、健康醫療、社會福利、生活育樂等各項需求而量身訂做之信託商品」,並請就所擬信託業支付報酬委託他業轉介前開信託商品相關規畫,轉知會員機構遵循辦理。
五、本案依金管會指示修正本會建議如附件3。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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