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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客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時,是否適用商品適合度相關規範疑義。(民國111年1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339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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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客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時,是否適用商品適合度相關規範疑義。(民國111年1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339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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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客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時,是否適用商品適合度相關規範疑義。(民國111年1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33902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339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詢客戶申請成為專業投資人時,是否適用商品適合度相關規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110年12月6日一總理管字第11000135955號函及110年12月20日一總理管字第11000142645號函辦理。
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鑑於非專業投資人因較不具投資經驗及金融專業,基於信託業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會前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時,應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評估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及商品之風險等級,以確認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二)本會為強化高資產客戶之權益保障,於109 年 8 月 7日發布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明定,銀行應針對高資產客戶之特性,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度,至少包括瞭解客戶程序、客戶整體投資組合適配性及高風險集中度之控管。
(三)基於專業投資人之保障,請參酌上開針對高資產客戶應建置商品適合度制度之規範意旨,對客戶為專業投資人時,宜審酌其整體投資組合適配性及風險集中度情形,以確保整體投資風險符合其風險承受度,並於內部作業規範增訂相關商品適合度制度。
正本: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月琴女士)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