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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信託業辦理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注意落實「對於獲利與風險應作平衡報導,...」規定。(民國110年10月22日中託業字第110000212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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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蔡承甫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25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100002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信託業辦理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注意落實「對於獲利與風險應作平衡報導,...」之規定,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民國110年本會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重申提醒各會員單位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涉及「投資績效」或「配息率」等報導,均須注意遵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相關規範。
三、另風險宜表明可能會造成投資人損失之意旨,該意旨文字(或有聲詞)必須明示,避免僅以連結網址或詳閱其他文件之方式為之,亦不宜以單純列舉過去某幾年有發生虧損之情形為之。
四、有關信託業因報紙、廣播電台、電視或其他媒體之採訪,而提供訊息,亦須注意遵守「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第四條之相關規範。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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