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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釋示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以下簡稱本業務)專戶款項「專款專用」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範圍之疑義。(內政部民國111年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554號函)

內政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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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林亞歆
聯絡電話:04-22502190
傳真:04-22502372
電子信箱:mtlin@land.moi.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2605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專戶款項「專款專用」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範圍之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1月14日中託業字第1110000165號函。
二、按「不動產開發信託」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壹、名詞定義一、「不動產開發信託」部分(五)所稱「專款專用」,指興建資金經賣方取得財產權交付信託後,支付信託契約約定有關完成興建開發、管理銷售及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外,不得供作其他用途。合先敘明。
三、至上開「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專款專用」所稱「處理信託事務所需之一切支出」,得包括受託金融機構與委託人建商所約定之信託管理費(含展延信託期間之逾期管理費)、修約費及建築經理費用等。至辦理融資之授信額度為融資管理費用,與信託管理事務無涉,不屬「專款專用」範圍。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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