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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令。(民國111年1月22日臺證交字第1110001376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張見地
電話:02-81013731
電子信箱:chienti@tw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100013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轉送主管機關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令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01224號函辦理。
二、為擴大我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市場及促進投資人多元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0122號令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內募資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含)以下之STO,且債務型STO應依金管證券字第11103801221號令第四點規定限制運用,自111年1月19日生效。
三、保管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向本公司提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料。為配合前項限制運用規定,申報檔新增科目「1320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於其項下設立子科目「13201分潤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及「13202債務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科目名稱及代碼對照表如附件三,另置於本公司外資線上登記暨保管機構申報系統,得視需要下載使用。
四、另請協助就旨揭令示加強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宣導。

正本:

各保管機構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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