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下稱本指引)總說明、逐點說明、問答集及得共享資料之法令規定彙整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請查照。
一、本指引相關之申請原則、準備期及法令規定彙整說明如下:
(一)申請原則:本會重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落實執行,爰金融機構應依其內部控制規範辦理資料共享,不以向本會申請核准為必要條件,惟證券期貨業如屬辦理第三類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者,係採首案申請核准制,相關申請原則請詳參旨揭問答集。
(二)準備期:現行金融機構間已依其他法令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共享資料者,仍得繼續辦理,並於6個月內依本指引第3點完成相關內部控制規範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以完備內部控制制度,嗣後得依本指引辦理新增之個別資料共享案件,並得依上開通過後之內部控制規範及金融機構內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三)法令規定彙整:本指引第1點第3項所稱「得共享資料之其他法令規定」業彙整揭露於本會網站,以利金融機構參考及方便查閱,未來法令如有調整,亦將更新於該網站。
二、旨揭相關文件業公布於本會網站之金融科技專區(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78&parentpath=0,7)。
三、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本函及附件辦理。
正本: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璋瑤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法律事務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