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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0條規定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之標準。 (民國110年12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8號函)(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471901號公告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呂盈錄
電話:02-87735100分機723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0條規定之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旨揭公告業經本會於110年12月28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6號公告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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