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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管法字第11002741317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楊先生
電話:(02)8968962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1號令及第11002741312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像檔、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

副本:

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保險局(併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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