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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函示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教育訓練成效相關事宜。(民國108年5月21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08435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陳冠菁
電話:(02)89689631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8020843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教育訓練之成效,請轉知各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8年4月1日召開之「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專案小組第1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增進董事會對於落實AML/CFT工作之重視,並落實法令遵循及效能遵循,請所屬會(社)員機構將年度AML/CFT內部訓練計畫及訓練結果定期提報董事會。
三、為提升洗錢與資恐活動之偵測能力,發揮防制措施之有效性,請所屬會(社)員機構將國家風險評估報告辨識之前置犯罪威脅實例、反貪腐、反武器擴散及吹哨者保護等議題,納入訓練課程。又金融機構之AML/CFT專責主管及人員,依相關法令所定之每年應訓時數中,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時數,係參加執法機關、本會認定訓練機構、貴公會(聯合社)或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併轉知信用卡公司、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鳳龍先生)

副本:

本會檢查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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