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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修正對照表。(民國110年9月17日中信顧字第1100052272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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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1000522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附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修正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48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並指示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對於大額申購客戶(包括但 不限於非同集團之組合型基金及保險業委託投信業者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型保單帳戶等),宜提供法 人級別投資,尚不得以所收取之通路報酬提供利益、補貼或回饋。
三、為利業者就現行實務進行檢視與調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給予6個月之作業緩衝期,爰第8條第2項修正後規定自111年3月16日適用。
四、本次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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