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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12項授權法規命令之發布令及公告影本、條文(規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民國110年6月30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B號函、第 11002720141號令、第11002720142號令、第11002720143 號令及第11002720144號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吳慧貞
電話:(02)8968975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等12項授權法規命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第11002720142號令、第11002720143號令及第11002720144號公告訂定或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公告影本、條文(規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條文對照表、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正本:

中央銀行、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國良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先生)

副本:

本會檢查局(含附件)、銀行局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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