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14條條文公告乙份,請查照。
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