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送主管機關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附件一,請查照。
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