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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主管機關核定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及運用限制規定之令。(民國110年3月24日臺證交字第1100200541號函)(民國110年3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334781號令)(依民國111年1月19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01221號令,自即日廢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張見地
電話:02-81013731
電子信箱:chienti@tw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1002005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轉送主管機關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令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334783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滿足投資人指數化商品需求,主管機關旨揭令示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 Notes,以下簡稱ETN),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有新臺幣匯率之ETN,且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ETN,應依金管證券字第11003334781號令第四點規定限制運用,自110年3月31日生效。
三、為前項限制運用,保管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公司提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料時,投資ETN申報科目與投資受益憑證申報科目併用,爰將申報檔「1220上市受益憑證」科目名稱調整為「1220上市受益憑證及ETN」,「1230上櫃受益憑證」科目名稱調整為「1230上櫃受益憑證及ETN」,科目名稱及代碼對照表如附件三,該對照表檔案業置於本公司外資線上登記暨保管機構申報系統,得視需要下載使用。
四、另請協助就旨揭令示加強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宣導。

正本:

各保管機構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央銀行外匯局(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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