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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售屋買方以指名方式開立予賣方之期票交付應繳價金衍生之相關執行疑義。 (民國110年3月26日中託業字第1100000601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聯絡人:林雪芬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55
電子郵件: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1000006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所詢預售屋買方以指名方式開立予賣方之期票(以下簡稱指名賣方期票)交付應繳價金衍生之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民國109年12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148671號函(如附件)及本會民國110年3月17日業務發展委員會民國110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建商收受預售屋買方以指名賣方期票交付應繳價金,該期票於未屆期兌付前尚非屬建商應交付信託之財產,爰「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並未規範建商有此情事應告知受託之信託業者;另建商收受預售屋買方交付之指名賣方期票,於屆期兌現後該筆款項自屬應交付信託之財產,如建商於票據兌現後之次一營業日將款項存入信託專戶,即符合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1項之規定。

正本: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內政部、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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