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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05471號令修正發布。(民國110年2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05475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054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6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10027054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

副本:

本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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