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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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725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108年5月9日中信顧字第1080600086號函、108年12月20日中信顧字第1080600240號函、109年10月26日中信顧字第1090600145號函及中央銀行110年1月11日台央外伍字第1100002029號函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70%以上。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載明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之發行額度,於國內或國外銷售之外幣級別應分別訂定募集額度上限。
(三)新成立之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向本會申報備查時,應併同檢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四)已成立之新臺幣私募基金增加發行外幣級別以及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追加私募額度者,向本會申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更時,應併同檢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含新臺幣多幣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本會「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規定,檢送本會修正之前開問答集一份,請配合修正貴公會網站資料內容,並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