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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進行不動產之開發擔任起造人,未合該行業之業務特性,且存在相關適法爭議。(民國100年7月1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00183130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001831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為不動產信託業務之健全發展,請貴會研提適當之不動產信託業務運作架構及相關建議,並提供本會及內政部營建署參考。請查照。

說明:

目前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進行不動產之開發,為配合現行建築法令規定,不論係信託業擔任起造人或由建築經理公司為建物受託人之實務作法,均未合該二行業之業務特性,且存在相關適法爭議。為利不動產信託業務之健全發展,起造人應適格並具專業,故若信託業擔任土地及建物之受託人,並委任建築經理公司或其他建築專業機構為起造人,似較為可行。爰請貴會就上述問題研議適當之不動產信託業務運作架構及相關建議。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副本:

內政部營建署、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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