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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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902111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信託業應將前項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之商品,前項利益之年化費率不得超過該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另前開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之揭露方式,應依該辦法問答集所述情形,於實際收取後以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等方式充分向委託人告知。以促進透明、公平及合理交易環境之落實。
二、邇來本會進行金融檢查發現,部分信託業受託投資外國債券,採透過國內證券商受託賣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向國外下單,信託業依上開方式下單,其自國內證券商取得之手續費折讓(通路服務費)有未向委託人明確揭露實際收取費率及年化費率之情形。為利資訊揭露及保障客戶權益,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