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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信託業從業人員參加信託公會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時數,得認列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民國103年4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4535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承辦人:陳昭蓉
電話:(02)2774-7261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14535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其所屬從業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時數,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103年4月16日中託訓字第1030000249號函辦理。
二、考量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本會指定辦理信託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之機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中,與 貴公會現行在職訓練課程相同或類似者,應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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